申请人:朴素堂芳香医药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先行(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38901号“酒铭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多件“酒铭溪”商标商标已成功注册。他人含有“酒”字的商标也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首字为“酒”,将其用在“抗菌剂”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