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惠美华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先行(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5956号“宾士美香 BTL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2676号“坦程物联 TANCHENG INTERNET OF THINGS及图”商标、第48031584号“CHANWAY INTERNATIONAL CHANWAY INTERNATIONAL CO.,LTD及图”商标、第11115627号“飛川電信 EZZA及图”商标、第1607484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