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奥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右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瑶海区雅亦颂日用品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对第61922797号“百奥汇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倘若允许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必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提及相关证据,但并未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内容。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临床试验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临床试验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达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