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美安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正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1330号“自由象ZIYOU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11428号、第7138553号、第7138555号、第4838128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对“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进行复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提起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传感器”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3D眼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