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青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3166号“akala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独特含义,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第22085087号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在宣传和产品包装上对申请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外文“GREEN”可译为“绿色的”,将其用在“布料染色”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所用材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