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红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30387号“尚香积饭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自身含义,经宣传推广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完全符合商标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诸多含有“香积”的商标在第43类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尚香积饭堂”构成,其中“香积”是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申请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