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0148号“水光悦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臆造性词汇,其构成文字与指定的家电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并不具有固定关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更不具有欺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在先已有众多完整包含“水光”的商标在第11类上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东平台上的用户评价、关于“悦香”、“水光”的词典搜索结果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水光悦香”构成,其中“水光”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美容词汇,将其使用在“水净化装置”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