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时空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小二跑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9日对第56176081号“忧忧跑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308708号“UU跑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84384号“优优跑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UU跑腿”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资质及部分荣誉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企业资质照片。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空中运输;货物贮存;仓库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船只运输;码头装卸;物流运输”八项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递送”等服务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11月27日第1817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争议商标“忧忧跑腿”与引证商标“UU跑腿”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上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品包装”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空中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属于3901群组“运输及运输前的包装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因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