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朗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54122号“LANB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35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LANBAO”作为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经过宣传使用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介绍;
2、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
3、申请人“LANBAO”商标使用情况;
4、申请人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的“LANBAO”旗舰店截图;
5、申请人发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6、复审商标信息;
7、申请人官方网站及旗舰店上“LANBAO”商标使用情况;
8、申请人参加展会的部分合同、图片、宣传报道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9、申请人参展合同、邀请函、图片等;
10、国内、国外网站截图;
11、公司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无关,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2、申请人在第35类的商标申请记录;
3、被申请人网站相关截图及翻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不断地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6仅能证明申请人商标基本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1、3-5、7-11所显示的均非本案复审服务,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