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梓佳
委托代理人:迷猪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347648号“天际莱 TIANJIL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8285号“天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天际莱 TIANJILAI”商标已取得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旗舰店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际莱 TIANJILA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天际”,二者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热湿巾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用加热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