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台湾三花棉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三丫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宸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台湾三花棉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三丫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05696号“三花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花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作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40259A号“三花”、第19305356号“台湾三花”、第19305352号“台湾三花SUN FLOWER SF及图”、第36540258A号“三花SUN FLOWER SF及图”、第19305355号“台湾三花棉制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袜套;吸汗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6540258号“三花SUN FLOWER SF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4385325号“三花”、第36540259号“三花”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头衫;裤子;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工作服;衬衫;裤子;外套;制服;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制服;帽子;手套(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三花”,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此外,被异议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质量等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05696号“三花集”商标在“服装;工作服;衬衫;裤子;外套;制服;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制服;帽子;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