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五研创意 40045690

阅读:95729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燕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燕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045690号“五研创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燕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燕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045690号“五研创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研创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汽酒;黄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30141号“五粮创艺”、第34271602号“五粮文创”、第9828847号“五粮”、第3467940号“五粮液 WULIANGYE”、第160922号“五粮液 WULIANGYE及图”、第3467944号“五粮春”、第6584473号“五粮醇”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白酒;烧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异议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45690号“五研创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五研创意 400456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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