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86312号“肌本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肌本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浴液;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98314号“肌本”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美容用面膜;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肌本科”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86312号“肌本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