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四川省大邑县天龙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大邑县天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210231号“留伊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留伊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甜食;卷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76203号“来伊份”、第1710526号“来伊份”、第12416320号“来伊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制品;非医用营养膏;甜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10231号“留伊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