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建强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创(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83332号“萌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14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公司名义变更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北京雪米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北京雪米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萌宝”商标的手推车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照片;
3、“萌宝”手推车销售发票;
4、2019年-202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萌宝”天猫旗舰店店铺信息、天猫销售信息、订单截图以及拼多多店铺销售信息。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撤销程序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
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的使用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属于不规范使用。其他票据、合同等证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均不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昆创天地(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轮椅;手摇车;手推车;婴儿车;折叠式婴儿车;轻便婴儿车;婴儿车盖篷;婴儿车车篷”商品上,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2020年10月22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昆创(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复审商标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至2024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北京雪米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北京雪米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萌宝”的天猫旗舰店铺信息以及北京雪米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的信息,该组证据体现了“萌宝”婴儿手推车及安全座椅商品。同时该证据有销售记录予以佐证,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婴儿手推车、儿童安全座椅商品上进行了销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附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标签以及证据3的手推车销售发票,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儿童手推车及安全座椅商品上。申请人称证据中体现的标识与复审商标不同,但被申请人在第12类商品上仅有“萌宝”汉字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提交的实际使用、销售单据等证据中既有单独使用“萌宝”文字,也有“萌宝”商标与图形标识共同使用的情况。因此上述证据可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轮椅;手摇车;手推车;婴儿车;折叠式婴儿车;轻便婴儿车;婴儿车盖篷;婴儿车车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