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60533号“肤仕佳FU SHI 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肤仕佳FU SHI JIA 11560533

阅读:131263 2023-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隆琪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1日对第11560533号“肤仕佳FU SHI 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隆琪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1日对第11560533号“肤仕佳FU SHI 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肥皂、化妆品商品上取得了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带来消费者混淆。四、虽然争议商标注册已超五年,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高度近似,鉴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争议商标明显系来源于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状态下的恶意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抄袭、摹仿申请人“舒肤佳”驰名商标及他人在先商标、品牌的行为,极有可能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

  2、“拼多多”平台关于争议商标产品页面截图及保全公证书;

  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4、类似案件裁定书;

  5、申请人及公司排名的网络报道等材料;

  6、相关荣誉证据等材料;

  7、关于“舒肤佳”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及排名情况;

  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9、销售数据统计、发票等销售证据;

  10、广告截图、电视效果排行榜、明星代言活动等广告宣传证据;

  11、申请人“舒肤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12、相关媒体对工商和公安机关查扣侵犯“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权的侵权货品的报道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品牌产品瓶身截图、淘宝、拼多多销售截图、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实物图片等光盘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提交了在先判决、“拼多多”网页截图、企查查关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文件等光盘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8日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浴液;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减肥用化妆品;焗油制剂;牙膏”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3月7日第1398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24年3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22件商标,其中包括“逸飞丝”商标、“依卡玫”商标、“优品绿箭康效”商标、“潘飘飞丝”商标、“清丝扬”商标、“菲迪尔”商标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4、我局在(2013)商标异字第11587号“舒肤佳”商标异议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179578号第14607495号“舒芙嘉•SHUFU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多份在先裁定中确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在肥皂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3月7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对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4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香皂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舒肤佳”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其知名度已得到进一步延续。本案争议商标“肤仕佳FUSHIJIA”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洗发液、香皂等商品类似或相同。申请人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还故意抄袭引证商标产品外观,因此被申请人存在攀附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此外,经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抄袭了其他众多知名日化产品外观。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被申请人的恶意等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若注册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1560533号“肤仕佳FU SHI 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肤仕佳FU SHI JIA 115605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48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