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讯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17090741号“DevO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DevOps”是软件行业已广泛使用的一种软件开发管理模式,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只会将其识别为描述性文字,无法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与软件开发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功能、作用等特点产生误认。
3、被申请人为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其对于软件开发领域内的技术术语必然了解,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独占公共技术术语的恶意,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易产生不良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DevOps”百度百科介绍;
2、关于“DevOps”起源的介绍文章;
3、互联网上关于“DevOps”的专用、业分析讨论文章、博客。
4、中国知网关于“DevOps”的检索页面及文章;
5、豆瓣读书中关于“DevOps”相关图书的简介;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情况的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6年8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证据1中的百度百科显示DevOps(Development和Operations的组合词)是一组过程、方法与系统的统称,用于促进开发(应用程序/软件工程)、技术运营和质量保障(QA)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与整合。它是一种重视“软件开发人员(Dev)”和“IT运维技术人员(Ops)”之间沟通合作的文化、运动或惯例。透过自动化“软件交付”和“架构变更”的流程,来使得构建、测试、发布软件能够更加地快捷、频繁和可靠。基于devops软件开发源于2009年欧洲传统IT模式,对解决运维管理问题起到关键作用。为巩固软件设计与开发结果,将开发、运维与测试结合一起,形成了DevOps软件开发管理模式。
3、证据4、5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知网中《DevOps:推倒隔阂之墙》、《DevOps成企业获胜驱动力》、《DevOps成实现云计算转型关键》、《破解DevOps的五大迷思》等文章介绍中就提到了DevOps。豆瓣读书中的《DevOps故障排除》、《深入网站开发与运维》图书介绍中也提到了DevOps。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介绍、中国知网文章、豆瓣读书图书简介均显示了DevOps(Development和Operations的组合词)是一组过程、方法与系统的统称,用于促进开发(应用程序/软件工程)、技术运营和质量保障(QA)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与整合,为巩固软件设计与开发结果,将开发、运维与测试结合一起,形成了DevOps软件开发管理模式。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开发方式、品质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