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州市兴农网络营销协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9801号“邓优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完善了第29类酱卤肉制品的商品质量标准、第33类黄酒的商品质量标准、第35类广告服务的服务质量标准;完善了协会集体成员名单中的成员地址;完善了管理规则中的各条内容。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验资报告;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3、香菇酱、黄酒产品照片;4、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5、《“邓优臻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针对我局驳回理由,对原使用管理规则相关内容做出修改,但经修改后的《“邓优臻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三项仅对酱卤肉制品、黄酒两项商品及在线营销一项服务的质量标准作出补充,并未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应达到的具体的质量标准。另外,经修改后的《“邓优臻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亦未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应达到的具体的品质及质量标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故申请商标不得作为集体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