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培志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74218号“佳缘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52644156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十、十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九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佳缘好太太”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所含文字“好太太”,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洗衣用晾衣架;暖水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成套的烹饪锅;热水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