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14533号“bc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38494号“BEHOME”商标、第45346802号“Behome”商标、第21009430号“BEHOME”商标、第16343572号“博超之家BCHOMES及图”商标、第28925889号“BSHOME”商标、第54659676号“Behome”商标、第55051247号“百安居B&T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六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bc home”与引证商标一、三外文“BEHOME”、引证商标二、六外文“Behome”、引证商标四外文部分“BCHOMES”、引证商标五外文“BSHOME”、引证商标七外文部分“B&T hom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源插座罩;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接线盒(电);电子控制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