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大公鸡日化有限公司(转让前:严春彩)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59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292号图形商标、第1262698号“GOLDEN ROOSTER及图”商标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