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前:联合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10651号“KELO·CO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7349号“KELO-COTE”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49228号“KELO COTE”商标、第51455711号“KELO COTE”商标在商标异议决定中已被不予注册,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