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8538号“H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75233号“HW”商标、第57047350号图形商标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4191号“HW”商标、第16985698号“HW HIW”商标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