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21318号“马蜂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6634号“蚂蜂窝”商标、第19930901号“马疯窝”商标、第28920330号“蚂蜂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