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瑞康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97887号“TANA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55765A号“TANAKA及图”商标、第11855199号“TANIKA”商标、第41583313号“Tazaka”商标、第7514842号“TANAKA 7K及图”商标、第11772787号“TANAKI TP及图”商标、第50755765号“TANA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锁;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指纹门锁”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电池充电器;电锁;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指纹门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电池充电器;电锁;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指纹门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电开关;变压器(电)”等其余复审商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变压器(电);电插座;逆变器(电);稳压电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电锁;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指纹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