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43432号“XI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MI 63043432

阅读:129481 2023-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神州之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43432号“XI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8973号“熙米XIMI”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广州神州之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43432号“XI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8973号“熙米X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06843号“XIMI席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85985号“夕米X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13440号“XIMI晞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865737号“XI MI昔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224789号“细米XI 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67538号“夕米X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522663号“XIMI细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394909号“XIMI西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114480号“细米X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7532286号“XX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387396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911270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22607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775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于2022年5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其次,吊销是指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并非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可以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XIMI”被分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二至十一中,同时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的英文字母,上述商标的呼叫及视觉效果高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扬声器音箱;电话线;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3043432号“XI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MI 630434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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