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伟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行合一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7291号“可人可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7338号“可衣可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5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322号“可人可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2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