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百姓百味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4974号“悦百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3436号“悦享佰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餐厅;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2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的养老院等其余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