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58814号“INTELL TIT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NTELL TITAN 41358814

阅读:89789 2023-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鸡市华天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41358814号“INTELL TIT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6623186号“INTEL”商标…

  申请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鸡市华天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41358814号“INTELL TIT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6623186号“INTEL”商标、第13761734号“INTEL”商标、第3014335号“英特尔”商标、第6623191、3014339号“IN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第220559号“INTEL”商标、第225222号“INTEL”商标、第1361319号“INTEL”商标、第5074126号“INTEL”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对上述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事实再次予以确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谓善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部分打印件):

  1、申请人企业相关资质、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网站内容、商标列表、字典解释;

  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4、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相关报道、互联网相关介绍;

  5、宣传推广材料;

  6、所获荣誉、相关排名;

  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8、财务报表及翻译、在华经营情况等相关材料;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并于2021年10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41358814号“INTELL TIT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NTELL TITAN 413588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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