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30911号“读览天下WWW DOOLAND 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读览天下WWW DOOLAND COM 8130911

阅读:195157 2023-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读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30911号“读览天下WWW DOOLAND 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73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读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30911号“读览天下WWW DOOLAND 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73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2月18日至2021年02月1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教育等全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三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网店地址、网站页面、模块截图、支付平台服务费票据;

  2、被申请人企业支付宝收款记录;

  3、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所有人签订的服务供应合同、授权转载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网站无法打开极有可能是伪造,且该网站仅为书籍杂志营销平台,故被申请人实际从事的服务是为他人产品推销销售,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证据二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时间集中,金额较小。证据三中北京九星公司未签字盖章,且发票金额与合同不能对应;广州先锋报业的发票显示“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费”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被申请人与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只有一方盖章。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广州读览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原申请人)于2010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4年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4月20日。

  2、经核实,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无法打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官网截图显示其在网站上销售期刊、杂志的电子版。证据2显示2020年6至7月有多个不同主体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相关订单上标准有“电脑报、电脑报 20年第25期、证券市场周刊、微型计算机 2020年5月上”等信息。证据3包括5份协议书与7张发票,5份协议的内容为被申请人或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方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将第三方公司的杂志、期刊制作成电子版,并通过被申请人的相关网站进行推广,双方按约定分配利益,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或“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故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务是将第三方公司纸质杂志、期刊等内容电子化并通过网站销售,并非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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