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140239号“海澜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澜甄选 52140239

阅读:31302 2023-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7982号《关于第52140239号“海澜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9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7982号《关于第52140239号“海澜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9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系文字商标“海澜甄选”,第17283020号“海澜集团 HEILAN”商标、第1728303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商标、第18147870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与诉争商标在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向原告出具《商标共存协议》,明确同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共存。在无证据表明该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而且原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即原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在引证商标的权属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有区别,,且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故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2140239号“海澜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澜甄选 521402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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