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沙漠户外运动(日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7636号“NINE BARIS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在先商标设计而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备做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INEBARISTA”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