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6342号“华发HUA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17424号“华发”商标、第8594643号“华发·水郡 湿地·白鹭游艇·别墅AQUATIC VILLA及图”商标、第5660205号“华发租售中心HUAFA RENTAL&SALES CENTER及图”商标、第14412213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2229号“华发商都MALL及图”商标、第6842688号“华发水郡AQUATIC 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互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将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关联关系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书》;相关决定书;各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相关报道、所获荣誉;“华发”百度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被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均包含文字“华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和评估、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书》,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近似,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声明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信息和评估、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