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实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2093号“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1952号“STYLE COLOR BEAUTY SC”商标、第4264720号“STC”商标、第15193112号“STC及图”商标、第11192792号“圣才教育 SHENGCAI EDUCATION 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表现形式、设计理念、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及宣传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企业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C及图”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的独立识别部分“SC”、引证商标二“STC”、引证商标三“STC及图”、引证标四的识别部分之“SC”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