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95924号“e饿了么 出餐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84886号“饿了吗”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8346号“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第17685269号“e栈”商标、第19044736A号“筷易采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75044号“ESSILOR e及图”商标、第31662913号“百e”商标、第17019735号“E步及图”商标、第21369525号“e及图”商标、第18796052号“趣钱袋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