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2493号“e饿了么百万爆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2084号“百万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37936号“百万工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35596号“百万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33099号“饿了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六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687号“e及图”商标、第48070620号“百万捞品 BWLP及图”商标、第24437023号“XUE.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