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4676号“AIMA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8352号“AIMI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玩具;积木(玩具);玩具手枪;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玩具小屋;玩具车;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控制的比例模型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