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9842号“HONOR CREATIVITY CHALLE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145号“HONORS”商标、第26585957A号“HONORS”商标、第10634651号图形商标、第3535980号图形商标、第33375510号图形商标、第44060274号“雅各布及图”商标、第47206679号图形商标、第47488730号“金泰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在2022年3月注销,主体资格已丧失,不再具有使用引证商标八的可能。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荣耀创意精英挑战赛”品牌LOGO,经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稳定指向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八权利人工商登记信息、引证商标八流程信息、在先案例、使用图片、“荣耀HONOR”品牌手机最早开卖的报道、销售数据报告、相关报道、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荣耀创意精英挑战赛”官网简介、相关微博超话等材料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注销并不意味着引证商标八当然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机;智能手机照相镜头;USB线;芯片(集成电路);手机屏幕;无线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HONOR”与引证商标一“HONORS”、引证商标二“HONORS”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字门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机;智能手机照相镜头;USB线;芯片(集成电路);手机屏幕;无线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