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2465号“HONOR CREATIVITY CHALLE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6231号“HONOR”商标、第23830321号“HONOR及图”商标、第13241663号“誉颁会展 HONOR EXPO及图”商标、第15308962号图形商标、第11969861号“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 ROYALCARIBBEA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阻碍。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荣耀创意精英挑战赛”品牌LOGO,经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稳定指向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档案及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类似案件、使用图片、“荣耀HONOR”品牌手机最早开卖的报道、销售数据报告、相关报道、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荣耀创意精英挑战赛”官网简介、相关微博超话等材料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提供营销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招聘;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商业数据分析;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HONOR”,在字母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提供营销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招聘;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商业数据分析;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