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大铭中植八号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30992号“中植八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1173号商标、第4542721号商标、第54134158号商标、第52416671号商标、第541607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产品合作关系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酱油、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酱油、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