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84005号“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 48784005

阅读:73979 2023-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兆科(广州)眼科药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7530号《关于第48784005号“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9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兆科(广州)眼科药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7530号《关于第48784005号“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9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其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2022年06月0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451号商标、第11082252号商标、第17250417号商标、第17291523号商标、第28644431号商标、第28646992号商标、第28652018号商标、第302112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九)所有人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二至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6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8784005号“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 487840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7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