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00318号《关于第49866771号“忍者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8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