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兆科(广州)眼科药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7527号《关于第48789302号“ZHAOKE OPHTHALM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9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其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2022年06月0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0373号商标、第17250417号商标、第28644431号商标、第28646992号商标、第28656862号商标、第302112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6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