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西点精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6475号“XD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75738号、国际注册第1307521号、第11415209号、第600005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电话机;录像带;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导体;变压器;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连接器;电线连接物;电开关;电插头;继电器(电);电器接插件;自动定时开关;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电线束;印刷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电线束;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