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宇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3201号“城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5537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195933号、第57848521号、第5861442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