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694748号“Etud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tudes 42694748

阅读:87367 2023-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叶思帝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5010号《关于第42694748号“Etud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9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申请人:叶思帝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5010号《关于第42694748号“Etud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9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78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若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来源主体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在“服装、帽子、腰带、帽、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领带、套鞋、漏指手套、凉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2694748号“Etud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tudes 426947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6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