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挖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4001号《关于第46928686号“贝狮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08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33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刊登在2021年11月6日发布的第1766期商标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6日发布的第1778期商标公告,载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国际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