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211926号“迪阿多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迪阿多纳 43211926

阅读:166653 2023-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68362号《关于第43211926号“迪阿多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90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

  申请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68362号《关于第43211926号“迪阿多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90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46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载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宣告无效且公告。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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