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69216号“HZ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ZZA 44569216

阅读:139062 2023-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中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45898号《关于第44569216号“HZ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杭州中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45898号《关于第44569216号“HZ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68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再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认为,第28984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2月27日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依法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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