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龙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3314号《关于第39286062号“味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419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243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22)京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依据再审判决对本案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